(2015)汝民初字第1597号 被告王某某,女,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张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向阳,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星广,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耿建立 审 判 员 金根周 人民陪审员 冯亚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佩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