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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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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597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8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张某某,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某某,女,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张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向阳,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河南神鹰律师事

(2015)汝民初字第1597号

原告某某,男,1988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某某,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某某,女,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张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向阳,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星广,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耿建立

审 判 员  金根周

人民陪审员  冯亚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佩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