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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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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被告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被告蔚某某,男,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被告某某,男,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对被告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平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