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蔚某某,男,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对被告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平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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