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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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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超诉赵次会、高天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1719号 原告黄世超,男,200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法定代理人马娜娜,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黄世超之母。 委托代理人武龙宇,男,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天锋,男,2000年1月15日出生,汉

(2015)汝民初字1719号

原告黄世超,男,200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法定代理人马娜娜,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黄世超之母。

委托代理人武龙宇,男,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天锋,男,200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法定代理人高平安,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系被告高天锋之父。

被告赵次会,男,成年,住汝州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王正国,系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

代表人杨进伟,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超诉被告赵次会、高天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世超撤回对被告赵次会、高天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世超负担。

审判员  刘平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