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124号
原告汝州市杨楼镇石台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汝州市杨楼镇石台村。
法定代表人黄二旦,任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好似无所律师。
原告汝州市杨楼镇石台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南恒联农牧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刘小飞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全权委托代理人刘小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州市杨楼镇石台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汝州市杨楼镇石台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刘兵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