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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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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林杰与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727号 原告吴林杰,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超,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林杰与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林杰自愿撤回

(2015)汝民初字第1727号

原告吴林杰,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超,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林杰与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林杰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超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林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吴林杰负担。

审判员  胡忠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