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380号
原告张宽迎,男,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张宽迎诉被告王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宽迎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玉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宽迎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宽迎撤回对被告王玉环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滕胜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