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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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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宽迎诉被告王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汝民小字第380号 原告张宽迎,男,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玉环,女,196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张宽迎诉被告王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宽迎于2015

(2015)汝小字第380号

原告张宽迎,男,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玉环,女,196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张宽迎诉被告玉环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宽迎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玉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宽迎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宽迎撤回对被告王玉环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滕胜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