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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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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照强与被告许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汝民小字第210号 原告李照强,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许志强,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照强与被告许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

(2015)汝小字第210号

原告李照强,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志强,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照强与被告志强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照强撤回对被告许志强的起诉。

审判员  刘平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