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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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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周诉被告刘世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汝民小字第382号 原告王怀周,男,1953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刘世豪,男,1995年9月8日生,住汝州市。 原告王怀周诉被告刘世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王怀周于

(2015)汝民小字第382号

原告王怀周,男,1953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刘世豪,男,1995年9月8日生,住汝州市。

原告王怀周诉被告刘世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王怀周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世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怀周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怀周撤回对被告刘世豪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滕胜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