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382号
原告王怀周,男,1953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刘世豪,男,1995年9月8日生,住汝州市。
原告王怀周诉被告刘世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王怀周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世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怀周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怀周撤回对被告刘世豪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滕胜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