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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被告常五喜为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2494号 原告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 代表人鲍建武,男,系该办公室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吴占柱,男,195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常五喜,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

(2015)汝民初字第2494号

原告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

代表人鲍建武,男,系该办公室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吴占柱,男,195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常五喜,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被告常五喜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撤回对被告常五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平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