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金初字第210号 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姬淑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占军,男,196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徐西江,男,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穆运其,男,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张占全,男,195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占军、席伟、徐西江、穆运其、张占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占军、席伟、徐西江、穆运其、张占全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