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王某,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黄全幸,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兵伟 代理审判员 李国涛 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 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