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912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2年2月5日生,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青江,男,汉族,1953年7月1日生,住汝州市,系王某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世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红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