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诉裴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2145号 原告王某某,女,1927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裴某某,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裴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

(2015)汝民初字第2145号

原告某某,女,1927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裴某某,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裴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冯利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