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397号 原告程某,女,汉族,1987年8月2日生,住汝州市。 被告李某,男,汉族,1984年11月6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汝民初字第1397号

原告程某,女,汉族,1987年8月2日生,住汝州市。

被告李某,男,汉族,1984年11月6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程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兵伟

代理审判员  刘世伟

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红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