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246号
原告魏延听,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杨定卫,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延听与被告杨定卫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延听撤回对被告杨定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魏延听负担。
审判员 刘平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