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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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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延听与被告杨定卫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汝民小字第246号 原告魏延听,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杨定卫,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延听与被告杨定卫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

(2015)汝民小字第246号

原告魏延听,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杨定卫,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延听与被告杨定卫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延听撤回对被告杨定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魏延听负担。

审判员  刘平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