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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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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超锋诉被告司连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420号 原告闫超锋,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司连超,男,197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超锋诉被告司连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

(2015)汝初字第1420号

原告闫超锋,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司连超,男,197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超锋诉被告司连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耿建立

审判员  李洪斌

审判员  刘平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