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49年12月30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