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汝州市蟒川镇英张村辛庄6组。 代表人谷朝印,该组组长。 被告渠成立,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转伟,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五群,男,195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民政诉被告汝州市蟒川镇英张村辛庄6组、渠成立、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民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少磊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