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民政诉被告渠成立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被告汝州市蟒川镇英张村辛庄6组。 代表人谷朝印,该组组长。 被告渠成立,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转伟,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五群,男,195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蟒川镇英张村辛庄6组。

代表人谷朝印,该组组长。

被告渠成立,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转伟,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五群,男,195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民政诉被告汝州市蟒川镇英张村辛庄6组、渠成立、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民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少磊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