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670号 原告李军停,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刘文政,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李军停诉被告刘文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3月26日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军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刘文政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军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军停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