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056号 法定代理人张学军,男,198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闫许宾,男,成年,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潘亚东、闫许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少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