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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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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被告潘亚东、闫许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2056号 原告张某某,男,200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法定代理人张学军,男,198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潘亚东,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闫许宾,男,成年,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

(2015)汝民初字第2056号

原告某某,男,200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法定代理人张学军,男,198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亚东,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闫许宾,男,成年,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潘亚东、闫许宾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少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