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诉张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01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3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注汝州市。 被告张某甲,女,49岁,汉族,住汝州市蟒川镇陈家,系原告之女。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

(2015)汝民初字第1012号

原告某某,男,193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注汝州市。

被告张某甲,女,49岁,汉族,住汝州市蟒川镇陈家,系原告之女。

原告某某诉被告张某甲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