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012号 被告张某甲,女,49岁,汉族,住汝州市蟒川镇陈家,系原告之女。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