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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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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国诉任营、闫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273号 原告张新国,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任营,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闫青云,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马延坡,男,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张新国诉被

(2015)汝民初字第273号

原告张新国,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任营,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闫青云,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马延坡,男,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张新国诉被告任营、闫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新国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任营、闫青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新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新国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