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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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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智权诉郭亚莉、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241号 原告屈智权,男,200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屈武星,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建民,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汝州市绿洲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2015)汝民初字第1241号

原告屈智权,男,200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屈武星,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建民,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汝州市绿洲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郭亚莉,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小学,住所地汝州市文峰街25号,组织机构代码41706540-8。

负责人刘玉仙,女,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屈智权诉被告郭亚莉、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屈智权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屈智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屈智权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