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裴新发,男,1949年12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良清,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水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高勇,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负责人娄锦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永法,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永涛,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裴新发诉被告李良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新发的委托代理人贾淑军,被告李良清的委托代理人高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永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新发诉称,2014年8月23日15时43分,李良清驾驶浙C9CU61小型越野客车沿新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密路城关乡周庄带锯厂门口处时,与同向停驶的靳松卫驾驶的豫A688PB小型轿车以及同向停驶的张振言驾驶的豫A0HT33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后,又与同向行驶裴新发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裴新发受伤及自行车损坏。该事故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良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裴新发不承担事故责任。浙C9CU61小型越野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裴新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护理用品费、财物损失(自行车500元、手表150元)、交通费共计145106.07元。 被告李良清辩称,浙C9CU61登记车主为金秀彩,金秀彩与李良清系夫妻关系,李良清、金秀彩系浙C9CU61小型越野车的共有人。浙C9CU61小型越野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2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李良清对事故责任划分没有异议。裴新发诉请赔偿金额过高,其合理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事故发生后,李良清为裴新发垫付医疗费21000元,该款要求裴新发返还或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支付给李良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辩称,浙C9CU61小型越野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属实。因本次事故系三车相撞,被保险车辆浙C9CU61小型越野车虽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车辆不负事故责任,但无责车辆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的交强险赔偿责任,无责车辆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作为本案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被告参加诉讼,裴新发遗漏诉讼主体,应当扣除其他两家保险公司承担的24000元无责赔偿责任。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二条、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一条及保险单重要提示栏的约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因此,约定有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权利义务内容的保险条款等是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案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负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其他间接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15时43分,李良清驾驶浙C9CU61小型越野客车沿新郑市新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关乡周庄带锯厂门口处时,与同向停驶的靳松卫驾驶的豫A688PB小型轿车以及同向停驶的张振言驾驶的豫A0HT33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后又与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裴新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裴新发受伤及四车损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作出新公交认字(2014)第0208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良清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靳松卫、张振言、裴新发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裴新发在郑煤集团总医院新郑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903.42元;当晚22时14分,裴新发转入新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腹部闭合伤(小肠破裂、乙状结肠系膜破裂、降结肠浆肌层破裂)、胸部闭合伤(左侧肋骨骨折、右侧胸腔积液)、右上肢静脉血栓形成等,在该院行小肠破裂修补+乙状结肠系膜破裂修补+降结肠浆肌层破裂修补术,术后转ICU治疗。2014年9月2日,在未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况下,裴新发家属将其转入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被诊断为:肺部感染,肠破裂修补术后,胸腔积液,左侧肋骨骨折,右侧无名静脉、颈总静脉、锁骨下静脉、腋静脉及肱静脉血栓形成,肺癌术后等,长期医嘱单记载裴新发在该院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共支付医疗费47293.10元,出院医嘱为:继续药物治疗、定期复查凝血功能、胸部CT,康复锻炼、注意休息、避免感冒,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建议院外继续治疗,住院期间陪护两人。2014年9月29日,裴新发转回新郑市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并于2014年10月12日办理出院手续,裴新发在新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支付医疗费31931.12元。 2014年10月19日至2015年2月21日,裴新发先后在新郑市人民医院支付门诊医疗费共计299.20元。2015年1月8日、2015年1月23日,裴新发先后在郑煤集团总医院新郑医院支付门诊医疗费共计223.70元。 2015年1月19日,郑州安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对裴新发的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所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郑州安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5)伤残鉴字第036号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裴新发因交通事故腹部损伤致小肠破裂、乙状结肠系膜破裂、降结肠浆肌层破裂,行小肠破裂修补+乙状结肠系膜破裂修补+降结肠浆肌层破裂修补术,其损伤构成X(10)级伤残、X(10)级伤残。裴新发支付鉴定费700元。 另查明,1、裴新发系城镇居民。 2、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靳松卫、李良清、张振言的询问笔录证实李良清驾驶浙C9CU61小型越野客车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裴新发发生碰撞并致裴新发受伤,张振言停驶的豫A0HT33小型普通客车、靳松卫停驶的豫A688PB小型轿车与骑自行车的裴新发在本次事故中均未发生碰撞。 3、浙C9CU61小型越野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2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覆盖,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4月1日14时起至2015年4月1日14时止。 4、事故发生后,李良清为裴新发垫付医疗费2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