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043号 原告王铁山,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鹏飞,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慧兵,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鲁本善,男,1941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俊荣,女,194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凯,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北、商务外环西1幢16层16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山、王鹏飞、王慧兵、鲁本善、刘俊荣诉被告张志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铁山、王鹏飞、王慧兵、鲁本善、刘俊荣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常晓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左彦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