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高勇,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中喜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中喜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中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中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中喜负担。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俊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