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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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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少民初字第52号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1980年6月9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新少民初字第52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80年6月9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俊霞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玉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