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少民初字第52号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俊霞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玉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