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208号
原告王瑞杰,男,1984年6月8日出生。
被告宰超伟,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丽,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杰诉被告宰超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杰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瑞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瑞杰负担。
审判员 常晓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