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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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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银与张志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040号 原告鲁银,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 被告张志凯,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040号

原告鲁银,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

被告张志凯,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银诉被告张志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