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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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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战军与曹恒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191号 原告张战军,男,1972年2月1日出生。 被告曹恒宾,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红键,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191号

原告张战军,男,1972年2月1日出生。

被告曹恒宾,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红键,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战军诉被告曹恒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战军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战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战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战军负担。

审判员  常晓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