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125号 原告刘香梅,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瑞,女,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丽静,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建立,男,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海刚,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建新,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建伟,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梅、刘瑞诉被告马建立、马建伟、马海刚、马建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香梅、刘瑞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香梅、刘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香梅、刘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香梅、刘瑞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