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香梅、刘瑞与马建立、马建伟、马海刚、马建新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125号 原告刘香梅,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瑞,女,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丽静,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建立,男,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125号

原告刘香梅,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瑞,女,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丽静,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建立,男,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海刚,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建新,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建伟,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梅、刘瑞诉被告马建立马建伟、马海刚、马建新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香梅、刘瑞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香梅、刘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香梅、刘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香梅、刘瑞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