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365号 原告吴军营,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靳国英,男,1966年11月12日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营诉被告靳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军营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军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军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吴军营承担。 审 判 员 许伟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