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825号 被告高某某,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赵西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白璐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