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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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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二妮与谷小帅、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委托代理人李乐乐,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谷小帅,男,1989年7月3日出生。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亮,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二妮诉被告谷小帅、英大泰和财

委托代理人李乐乐,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谷小帅,男,1989年7月3日出生。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亮,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二妮诉被告谷小帅、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二妮的委托代理人马会杰,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小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二妮诉称,2014年10月11日17时5分,谷小帅驾驶豫A855RZ轿车沿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由南向北逆行至新港大道北约150米处时,与沿新港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陈二妮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二妮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谷小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二妮不负事故责任。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陈二妮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车辆损失费、抢险施救费、停车费、交通费共计76034.40元。

被告谷小帅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要求法院核实保险单原件,以确定谷小帅是否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以及投保何种险种。陈二妮已超过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主张误工损失的主体资格,且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误工损失的证据,其诉请误工费不应支持。陈二妮主张车辆损失,但其未能提交证据,不应支持。保险公司不负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其他不合理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17时5分,谷小帅驾驶豫A855RZ小型轿车沿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由南向北逆行至新港大道北约150米处时,与沿新港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陈二妮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二妮受伤。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对本次事故调查后作出郑公航交巡认字(2014)第002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谷小帅负事故全部责任,陈二妮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二妮支付抢险施救费580元。

事故发生后,陈二妮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港区医院住院治疗30天,被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骨折、右距骨骨折、右踝关节脱位等,长期医嘱单记载陈二妮在该院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共支付医疗费37554元,出院医嘱为:避免患肢负重、加强营养,注意术区卫生清洁、预防感染,出院后15日回院复查,如有不适、及时复查。

2015年1月21日,郑州安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对陈二妮的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所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郑州安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5)伤残鉴字第038号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二妮因交通事故致右侧内踝及外踝骨折,行切复内固定术,遗留右踝关节活动受限,其损伤构成Ⅹ(10)级伤残。陈二妮支付鉴定费700元。

另查明,1、陈二妮系农村居民,事故发生前在河南大有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平均工资为1303.33元/月。

2、豫A855RZ小型轿车所有人系谷小帅,该车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29日0时起至2015年5月28日24时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身份证,户口薄,郑州银行个人客户对账单,河南大有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证明,劳动合同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历、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抢险施救费票据,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谷小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谷小帅对事故的发生及陈二妮受伤均存在过错,谷小帅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本次事故给陈二妮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陈二妮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抢险施救费、交通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以其实际损失依法计算为限。(一)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可计医疗费为37554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住院30天,可计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00元。(三)营养费:按照15元/天的标准,住院30天,可计营养费为450元。(四)误工费:陈二妮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交的郑州银行个人客户对账单,河南大有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证明可以证实其事故发生前在河南大有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平均工资为1303.33元/月。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陈二妮的伤情,本院对其误工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共计107天,可计误工费为4648.54元。(五)护理费:陈二妮未提交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因护理实际减少收入状况,本院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9041元/年的标准计算其护理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按1人护理计算,住院30天,可计护理费为2386.80元。(六)残疾赔偿金:陈二妮系农村居民,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的标准计算,结合陈二妮的伤残等级,依法计算20年,可计残疾赔偿金为16950.68元。(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陈二妮伤残,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八)鉴定费为700元。(九)抢险施救费为580元。(十)交通费:陈二妮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部分不能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相符合,本院依据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的情形,对其交通费酌定为400元。以上损失共计69570.02元。陈二妮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费及停车费,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豫A855RZ小型轿车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陈二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陈二妮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29386.02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赔偿陈二妮抢险施救费580元,不足部分为29604元,谷小帅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