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896号 法定代表人敬治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根林,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市新通用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郑市新通用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郑市新通用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郑市新通用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为633元,由原告新郑市新通用陶瓷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