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书伟,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勇诉被告赵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勇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张新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新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张新勇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