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945号 原告张全书,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 被告张伟强,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书诉被告张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全书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