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与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460-1号 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泽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宝中,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廉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460-1号

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泽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宝中,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廉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文怀,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74元,减半收取为638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387元,由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