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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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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小勇与高山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904号 原告常小勇,男,1978年5月2日出生。 被告高山亮,男,1979年9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小勇诉被告高山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904号

原告常小勇,男,1978年5月2日出生。

被告高山亮,男,1979年9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小勇诉被告高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小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5元减半收取34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琐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