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904号 原告常小勇,男,1978年5月2日出生。 被告高山亮,男,1979年9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小勇诉被告高山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小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5元减半收取34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琐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