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013号 原告宋自来,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 被告冯石黄,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自来诉被告冯石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自来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自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自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自来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