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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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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孟庄装运公司与许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01号 原告新郑市孟庄装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波、白凡该公司职工。 被告许俊,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市孟庄装运公司诉被告许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省新郑市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01号

原告新郑市孟庄装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波、白凡该公司职工。

被告许俊,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市孟庄装运公司诉被告许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郑市孟庄装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