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986号 法定代表人冯团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南义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成周,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尚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56元减半收取15428元,由原告河南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