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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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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555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吕某某,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555号

原告某某,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吕某某,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慧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