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025号 原告李林卿,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根廷,男,1964年2月9日出生。 被告刘建亭,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卿诉被告刘根廷、刘建亭、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林卿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