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林卿与刘根廷、刘建亭、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025号 原告李林卿,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根廷,男,1964年2月9日出生。 被告刘建亭,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025号

原告李林卿,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根廷,男,1964年2月9日出生。

被告刘建亭,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卿诉被告刘根廷、刘建亭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林卿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