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于智涛,男,汉族,1981年9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敏诉被告于智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敏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李朝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朝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李朝敏负担。 审 判 长 陈河淼 审 判 员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苗卿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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