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027号 原告李文镯,女,1950年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圆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智军,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镯诉被告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镯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镯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1314元,由原告李文镯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