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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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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897号 原告曹某某,女,1988年3月21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4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897号

原告某某,女,1988年3月21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4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