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724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7月17日出生。 被告刘某甲,男,1973年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724号

原告某某,女,1975年7月17日出生。

被告某甲,男,1973年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沈亚琼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晓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