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724号 委托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沈亚琼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