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265号 被告祝金明,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霞诉被告祝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彩霞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刘彩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彩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彩霞负担。 审判员 赵西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