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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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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彩霞与祝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265号 原告刘彩霞,女,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祝金明,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霞诉被告祝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彩霞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265号

原告彩霞,女,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祝金明,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彩霞诉被告祝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彩霞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刘彩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彩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彩霞负担。

审判员  赵西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