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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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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桂学、陈和平与河南亿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董桂学,男,1969年3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三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和平,男,1955年5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三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董桂学,男,1969年3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三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平,男,1955年5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三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亿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朝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虎子鑫,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孝林,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董桂学、和平诉被告河南亿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方农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桂学,原告董桂学、陈和平的委托代理人周三丰,被告亿方农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虎子鑫、杨孝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桂学、陈和平诉称,2012年7月24日,亿方农业公司就新郑市八千乡楼刘村日光温室项目与董桂学为代表的工程队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其中约定:董桂学负责五期承建日光温室10座,每座日光温室造价145000元(暂定价);合同签订之日起,董桂学三日内一次性向亿方农业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00元。2012年8月1日,董桂学与陈和平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两人共同出资承建该日光温室项目。董桂学、陈和平交付100000元保证金后,于2012年8月1日开工建设生态日光温室。经亿方农业公司同意,董桂学、陈和平承建日光温室由10座变更为9座。同年11月,董桂学、陈和平承建的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亿方农业公司使用。经双方结算,董桂学、陈和平共完成9座日光温室工程款为1755027元,加上工程量增加部分及扣除部分后,亿方农业公司实际应付工程款为1641987元。2013年2月,亿方农业公司按每座日光温室50000元付款,共支付工程款450000元,至今尚欠工程款1191987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董桂学、陈和平请求:1、判令亿方农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19198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判令亿方农业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被告亿方农业公司辩称,亿方农业公司与陈和平并未形成施工合同关系,陈和平不享有合同权利及义务,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亿方农业公司与董桂学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董桂学承建的日光温室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无法使用,也未经亿方农业公司验收合格,其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无法律依据。因此,亿方农业公司请求驳回董桂学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4日,甲方(发包方)亿方农业公司与乙方(承包方)董桂学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郑州市ZG-01节能日光温室项目。二、工程地点。河南省新郑市八千乡楼刘村。三、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内所含内容(如有变更,需依照甲方变更通知单),包工、包料、保工期。四、本合同暂定日光温室50座(每座681.12平方米)。乙方负责一期承建日光温室10座,工期2013年6月20日前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工程款,依此类推其余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00元。该保证金在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按平均完成工程量退还,待二期工程出地平后三日内退还。五、本工程采用据实结算方式,每座日光温室造价145000元(暂定价)。六、结算程序。乙方每完成10座日光温室为一个结算点。完成后由乙方写出书面单项竣工验收报告和一套完整的单项工程竣工资料,甲方收到验收申请后三日内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拨付该组工程款97%,其余作为保修金,责任缺陷期为一年,期满后经甲方验收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质量保修金。七、甲方负责进场的三通一平及外部环境的协调、组织工作。八、工程质量标准为抗六级大风,荷载五十毫米以上的雪,二十毫米以上的冰。九、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钢架、保温为优良工程。如出现质量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必须达到相关规定顺延的条件,乙方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是国标或者是国企生产的产品及半成品。该工程不得转让、转包。十、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通知书为准,并在开工通知书下达之日起计算,乙方应在三日内进入施工现场,工期以自然日历计算。十一、如甲方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乙方有权停工,甲方赔偿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如乙方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所承建工程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并拒付工程款,乙方包赔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十三、合同签订之日起,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一方违约,应承担工程总额的3‰违约金。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商定,若有异议、争议,送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及法院裁决。在《施工承包合同》的落款处,有甲方代表刘宏亮签名并加盖亿方农业公司合同专用章,有乙方董桂学签名。之后,董桂学向亿方农业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于2012年8月1日进场开工。2012年11月6日,董桂学实际承建9座日光温室,并向亿方农业公司提交施工报检资料,但亿方农业公司未进行验收,于2013年初将日光温室投入使用。亿方农业公司工作人员刘宏亮编制的新郑市八千乡楼刘村日光温室项目工程量预算书上记载:董桂学施工的9座日光温室工程款为1755027元,增加部分款项为18000元,扣除部分款项为131040元,工程造价为1641987元。2013年2月,亿方农业公司向董桂学支付工程款45万元。

董桂学、陈和平提交2012年8月1日的合伙协议(复印件),拟证明两人合伙承建亿方农业公司发包的日光温室工程,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亿方农业公司认为合伙协议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陈和平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另查明,1、在承包亿方农业公司发包的日光温室工程时,董桂学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2、在开工报告、地基验槽记录上面,刘宏亮在建设单位栏处签名。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施工承包合同》,收据,工程量预算书,开工报告,施工报检材料,合伙协议复印件及本案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虽然系亿方农业公司与董桂学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亿方农业公司将大棚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董桂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该《施工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董桂学作为施工人可以就其已完成的工程量要求亿方农业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也即亿方农业公司应对董桂学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折价补偿。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董桂学实际承建9座日光温室,而非10座。刘宏亮系亿方农业公司工作人员,系该公司与董桂学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代表,并在开工报告、地基验槽记录上面建设单位栏处签名,其编制的工程量预算书中关于董桂学施工的9座日光温室工程造价为1641987元,应视为亿方农业公司与董桂学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的结果。扣除已付工程款450000元,亿方农业公司应当向董桂学支付剩余工程款1191987元。因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属无效,董桂学要求亿方农业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